一、保险合同订立需要遵循哪些程序
缔结足额风险保障的保险协议时,一般须依循如下程序进行:
首先,投保人需递交投保申请,表明其对特定保险标的的投保意愿;
其次,投保人应就保险期间、保险责任等关键事项,会同保险从业人员详尽磋商并确定恰当的支付保险费用方案;
随后,保险公司将对此投保函件全面审查并核准后方可给予承诺受理,正式形成保险合同关系;
最后,保险公司将依据已生效的保险合同向投保方签发相应的保险单据或其他安全凭据,这些凭证中通常会详细记载保险合同的各项主要条款及细则。
《保险法》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合同的生效并不必定需要经过公证程序,其有效性仅需涉及其缔约双方在合理协商并且协商过程遵循了诚实信用原则,同时亦不触及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对国家利益、社会集体利益或第三方权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即可生效。公证仅仅是提升合同法律效力的一个可供选择的途径而已。即便是未采取公证措施的前提下,只要其订约要素是符合法律规范的,那么这份合同便能具有法定的法律效应。公证之核心意义在于高度严谨地审视及鉴定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而且真实可靠,在审慎鉴别并确认真实性的基础上,能够进一步强化合同的合法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订立足额风险保障保险协议的操作步骤如下:首先由投保人向保险机构提出申请,详细阐述自己对于投保的意向以及诸如保险期限及保费等重要事项的明确要求;随后需要与保险专业工作人员进行友好协商以确立具体内容;一旦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达成共识并经保险公司审核通过之后,即可签署保险合同,该项业务也随之正式确立;最后由保险公司出具包含相关合同条款的安全证明文件,例如保险单等,保险合同将自此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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