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刑诉法104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期间的恢复是指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的一种补救措施。
二、刑事诉讼期间的恢复必须符合哪些条件期间的恢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当事人提出恢复期司的申请。刑事诉讼法将提出申请期间恢复的主体限定为当事人,而不是所有的诉讼参与人。
2、期间的耽误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有其他正当理由。例如,发生地震、洪水、台风、战争、大火等当事人本身无法抗拒的自然和社会现象或者是当事人发生车祸、突患严重疾病等情况,使当事人无法进行诉讼行为。
3、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障碍消除后的5日以内提出。这是对当事人申请恢复期间的时间要求。
4、期间恢复的申请经人民裁定批准。对有些当事人的申请,人民可能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作出裁定不予批准。由此可见,当事人只有申请权,而人民有批准权。
三、刑诉法关于期间的规定是什么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综上所述,刑诉法104条是关于期间方面的规定,其明确提出,当事人因为不可抗力导致期限耽误的,可以申请期限恢复,继续进行诉讼活动。按照规定,期间的恢复要满足一定条件才行,包括提出主体是刑事案件当事人、应该在障碍消除后五日内提出、并且要经过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