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再审申请书应写清:
①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②以民诉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事由为依据,将符合的事由逐项列明;
③原审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
④具体的再审请求;
⑤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及具体事实、理由;
⑥受理再审申请的名称;
⑦申请再审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二)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另加4份,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三)应提交裁判文书的送达回证或其他证明裁判文书实际生效的证明。
(四)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再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五)提交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4份;生效裁判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一、二审判决书原件或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4份。
(六)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七)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八)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的同时,应提交材料清单一式两份,并可附申请再审材料的电子文本,同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有哪些
第一,有权申请再审的主体,只能是案件当事人。案件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或者上诉人、被上诉人,有请求权
第三人及判决其承担实体义务的无请求权第三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亦有权代当事人申请再审。
第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对象,只能是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对于没有生效的裁判,可以提起上诉,但不得申请再审。
第三,申请再审应当具备法定的事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再审:一是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是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三是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是人民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五是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0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四,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提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可受理再审申请的是原审及原审的上一级人民,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提出申请,有义务接受。
第五,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即在裁判发生效力后两年内提起。
第六,必须向人民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原审的名称、案由及案件编号,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原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申请再审的具体诉讼请求以及申请再审的事实、理由和法律根据。同时,当事人提交申请书,必须附上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的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