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进行确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2003年4月29日颁布的《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被拆迁人选择拆迁补偿方式的复函》(建办法函2003168号)中,也明确规定,被拆迁人有权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置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