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贿赂行为是相对于一般意义上的贿赂而提出的,是一般意义上的贿赂的衍生形式。无论贿赂的表现形式如何,在贿赂的手段或者方式上有多大差异,都不影响贿赂的本质。对新型贿赂行为应予以刑法规制(或称犯罪化),其涉及新型贿赂犯罪化的法律基础,及其刑事责任、定罪量刑等诸多问题。其中,对新型贿赂行为犯罪化法律基础的深入研究,是贿赂犯罪化涉及的一系列问题中首先需要解决的基础性问题。 新型贿赂犯罪究其本质可以理解是“规避现行法律的贿赂”,具有明显的规避性,边缘性(即罪与非罪界限模糊),对刑事解释及刑事司法的黑幕操作期待。我国刑法中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已经明显不能适应现代形势的发展,不足以惩治各种形式的贿赂犯罪,而《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出台带有明显的仓促性和过渡性,其中还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基于这种现状我国的刑法迫切需要完善
以上就是新型贿赂犯罪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