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的决定。如果被不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期限为一个月,一个月后公安机关再次将案件送到检察院审查,对于依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检察院可以作存疑不处理,也可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依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达到条件的,应当作存疑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