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迳行判决、裁定。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原审人民所在地进行。
(二)经过审理,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维持原判决;
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5、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