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教养,是法律规定对实施了犯罪行为,但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人,由政府予以收容,并进行教育、感化、挽救和保护的措施。一、少年收容教养的适用范围问题少年收容教养的适用范围即不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实施何种行为应当收容教养。在这个问题上主要两种观点:
第一,狭义说。这种观点从立法技术的角度理解刑法
第十七条,认为该条四款是一个整体,有着内在的关联性、逻辑性,前款必然约束后款,故少年收容教养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实施了
第二款规定八种行为,即不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实施了该八种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由于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决定或者人民免于刑事处罚的,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决定收容教养,也可以不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判定而直接决定收容教养;对于实施了
第二款规定的八种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一律不能决定收容教养。第二,广义说。这种观点立足于执法实践的需要,将
第四款同前款区分开适用,认为不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实施了所有故意犯罪行为,都可以决定收容教养。决定程序即可以在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作出判定之后,也可以不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判定而直接决定收容教养。本人认为:
第一种观点过于法条主义而忽视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