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法》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专利时,首先要填写书面委托书,用以确定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由于专利代理业务范围很广,不仅包括申请专利,还包含请求撤销专利权和专利权宣告无效、文献检索、专利许可和转让、专利纠纷、专利诉讼等等。因此,委托双方应当制定详细的委托书,写明代理权限为全程代理或是半程代理。半程代理即所代理的专利申请授权后,代理机构不再为申请人服务。这时申请人应当主动向专利局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变更代理机构,同时提交辞去代理的声明以及缴纳相应手续费50元。全程代理的不存在上述问题。 此外,委托书中不要以“全权委托”这一模糊概念来概括委托事项和权限,以免造成误解和不必要的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