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一款规定,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拒不执行判决的“老赖”,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保全的措施仅限于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新的《民事诉讼法》将“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作为新增的保全措施,对于保障判决的执行、避免判决生效前一方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起到了重要作用。本案中,如果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时间可能过长,不利于保护王某的合法权益。按照新的《民事诉讼法》,王某就可以在前第一时间向申请诉前保全,可以立即责令李某腾退侵占王某的住房。对于一些有能力履行判决而拒不履行的,也可以责令限制其高消费、出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