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受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后,依法可以提讼的其他机关或者社会组织,可以在一审开庭前向人民申请参加诉讼。人民准许参加诉讼的,列为共同原告;逾期申请的,不予准许。 司法实践中存在多个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社会组织可对同一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提讼的情形,一个主体提讼,其他适格主体可申请参加诉讼,一方面保障了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另一方面有利于一次性解决纠纷。各主体提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可相互结合,全面遏制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各主体针对同一侵权行为提讼,诉讼标的相同,属于诉的主观合并,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共同诉讼的规定。参加诉讼的时间限定在“自公告之日起至一审开庭前”,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有关申请参加诉讼时间的规定一致,有利于避免拖延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