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用我的建造师证招投标成功,把工程交给别人施工,是违法的。违反了《招投标法》中关于转分包的规定。对转包问题的认定主要是确认施工单位将中标的全部工程内容(或肢解后)交由他人施工,既履行合同的主体发生改变。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取得“转包合同”。这是最直接最简易的查证方法,但因为转包属违法行为,事实上没有任何一家企业会签订名《转包合同》,多以《劳务分包协议》、《内部承包协议》,甚至是《设备租赁合同》形式出现,这时不要被挂羊头卖肉的合同名称所迷惑,审计中要仔细对比上述合同中工程内容和中标单位与业主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的工程内容,确定是否将承接的全部工程内容全部或肢解后全部交给他人施工,由此判定转包行为。二是跟着资金顺藤摸瓜。实际审计中,绝大多数企业是不会轻易拿出转包合同的,这时就要从资金入手。中标单位进行工程转包的,其账务处理与正常的施工单位有明显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中标单位向建设单位递交一个委托收款协议,由第三方代为收取工程款;二是中标单位收到工程款后,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后转给另外一家公司;三是项目部账户中人工、材料、机械等费用支出明显不合理,多虚构大宗的材料采购,将收到的工程进度款以材料采购的名义全部支付到一个或几个建材经营部之类的账户中,几乎没有人员工资、管理费用等支出。当将被审计单位不能解释上述不合理现象时,大多数企业能够承认其转包行为。三是确定现场管理人员身份。有些时候,实际施工的单位或个人以中标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成立项目部,在表面上合同履行主体没有改变,隐蔽性较强。这时可采用查阅中标单位人事档案,“五险一金”缴款证明等相关材料,来证明合同履行主体发生变更。但由于中标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都要为转包承担相应责任,所以在获取现场管理人员名单、人事档案资料过程中,上述各单位为避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管理责任,通常会联合起来给审计提供虚假的材料,操作起来费时费力效果并不理想。所有材料上项目经理一栏填写都是招标时用的建造师证,就是名义上的项目经理,虽然实际上并没有参与整个项目的管理工作。这就是所谓的“挂证挂章或是挂项目”,出了问题,要承担连带责任。二级建造师综合意义和综合职能上来讲和一级建造师相差不多。综合大体有以下两点。
1、一、二级建造师可以到相应资质建筑业企业单位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2、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第二从可以担任的建筑工作范围来分:一级建造师可以从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等10个。二级建造师的专业分为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和机电工程等6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