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案件的执行内容是探视权的行使方式,而人民的执行目的是在符合子女利益的前提下,保障权利人实现探视权,并能适时地进行监督,从而获得较好的执行效果。执行方式应当以说服教育为主,尽量避免强制执行。因为探视权问题比较特殊,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可能伤及子女尤其是弱小子女幼小的心灵,要尽量淡化强制色彩,以免对其一生造成不良影响。毕竟探视权的实现是探视人与被探视人情感交流的过程,只是情感上的满足和精神上的愉悦,而非物质上权益。同时,在执行过程中也不宜采取探视权人探望子女时,执行人员在旁边观看的做法,这样会给孩子造成被监视的感觉,也不宜将孩子带到给探视权人探望。探视权的基本特征是人身性,并且是专属于特定人的权利,不具有金钱性、可替代性和可弥补、可恢复性。特定的权利人丧失了在特定时期内的探视权,也无法再行恢复,更无法替代。虽然探视权是一种基于血缘亲子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但这种权利的行使应当受到限制。在执行过程中如果被探望子女不愿被探望,除非有证据证明他受到他人威胁、利诱,都应尊重其意愿。为保证子女的健康成长,必须解决好探视权的正确行使问题。
通过对探视权纠纷案例的详细解析,我们可以很清楚的明白,探视权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在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就应该对此进行详细的约定,这样就可以在未来的生活中对双方及孩子都是有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