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协会“七项职能”。由国家法律授权消费者协会职能是前所未有的。“七项职能”是与消费者协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两项任务相联系的。鉴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就是“服务”,因此,我们可以将“七项职能”划分为两个方面的职能,即“服务职能”和“监督职能”。把“七项职能”做个细分,我们可以发现第
一、
三、
四、
五、六共五项职能属于“服务职能”;
2、第
二、七两项职能属于“监督职能。”从这个划分看,服务职能的比重显然大于监督职能的比重。这说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制定时,对消费者协会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服务方面要求更多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