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在征地报批文件经过有权机关批准后,应当将批复的有关内容对被征地农民公告。实施公告的主体为市县人民政府,公告期限为收到批复文件后10日内,公告地点为被征土地所在的村、组。征收乡(镇)集体土地的,在乡(镇)政府所在地公告。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1、征地批准机关;
2、征地批准文件文号;
3、批准的时间;
4、批准的用途;
5、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
6、被征土地的位置;
7、被征土地地类;
8、被征土地面积;
9、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
10、征地的补偿标准;1
1、被征地农民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地点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