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有效的。日常生活中认识和领悟的客观事物之必然联系或一般规律,具有普遍公认或不证自明的性质。在审判实践中,日常生活经验对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具有重要的作用。通常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决定证据的关联性。
第二,决定证据的可采性。
第三,发挥证据间的推理作用,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适用经验法则有利于正确认定事实和公正作出裁判。
第五,适用经验法则有利于法官正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
2、民事诉讼当事人所举示的书证应当完整,如举示的书证有缺损,举证人应当给予合理的解释,否则,该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举证人要承担不利的后果。原告对借条缺损是因汗水侵蚀的解释,与借条的客观现状相矛盾,不能令人信服,原告又不能排除自己通过损坏借条,改变其证明内容的可能性,原告所举示的借条在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