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颁布实施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向人民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离婚案件的案件受理费,每件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如果要求离婚,作为原告方应当预先缴纳案件受理费,该费用如何分担由双方协商。如果双方协商不成,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9条的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