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财政部。根据上述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则不需要并入工资收入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对于单位为个人缴纳的那部分,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薪金收入,只要不超过上述规定的比例和基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