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采用的是“一裁两审、仲裁前置”的模式。司法实践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不服仲裁裁决结果时,很可能会到同一基层人民。此时,应根据先者优先原则,让先一方当事人作为原告,后一方则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分别确定:如果后一方当事人所提诉讼请求符合反诉条件的,就将后一方当事人列为反诉原告,先行一方当事人列为反诉被告;如果当事人双方的诉讼请求没有构成反诉,可以作为两个案件分别立案,分别审理;如果为便于当事人诉讼,节约审判资源,也可将双方当事人相互作为原告、被告合并审理,一并裁决。这也是目前司法实践中最习惯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