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法。按照民事诉讼法,规范的表述是“通知参加诉讼”。通知第三人参加本案的审理,是案件的审理与该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庭需要该第三人到庭查明事实,以便作出公正的判决。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是第三人自己申请参加或依职权通知参加,被告并不负担申请法庭追加第三人的义务,而是基于维护自身权益而行使的权利,被告有权在法庭审理的任何时候“提醒”注意程序问题,并不能因被告未在答辩期内“提醒”而驳回被告的申请。法庭根据案件审理的进展,随时可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应通知第三人,法庭而未通知,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维护法定程序应是法庭的责任,而非当事人的责任。当然,如果法庭本身认为不需要追加,而借题发挥,以所谓的逾期提出而驳回,那是一种审理策略问题了。当然,以逾期提出申请的理由,确实是没有法律和法理根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