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之诉第三人答辩是怎么样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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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三人在法律上的撤销行为主要是在民事纠纷诉讼案件中,第三人发现依法作出的裁定或者判决直接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依法变更。或者撤销原判决、调解书制度。请注意,证据是在法定的六个月内提取的。
债权人撤销之诉第三人答辩是怎么样

(一)起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起诉材料应当包括:

1、当事人及代理人。第三人为原告。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为被告。

2、申请撤销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3、申请撤销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内容。

4、证明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错误的事由及证据

5、提请在法定六个月期间的证据。此外第三人应当提交申请撤销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复印件。

(二)审查

1、审查形式。应采取严格的形式审查第三人提起的撤销之诉,如有证据可初步判断判决损害第三人之利益,即可认为具备诉的利益。

2、审查方式。参照关于再审审查的规定,可以分别或者综合采用以下四种方式:

一是书面审查提起材料;

二是调阅原审案卷;

三是询问当事人;四是组织听证。

3、审查期限。第三人撤销之诉不同普通民事案件,当事人主张在于撤销已经生效的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关系到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和社会关系的稳定性以及法院的审判权威,人民法院审查其申请时,要进行相应的实体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相应的调查取证。因此,审查的期限可以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关于再审审查三个月期限的规定。

4、审查业务部门。考虑到当前司法实践中,受理当事人申请再审审查的部门在立案庭,故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查亦应由立案庭负责。

(三)受理

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规定的撤销之诉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对该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对于案由问题,应当确定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具体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案由规定为准。

(四)审理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起是因原审裁判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而申请撤销原审裁判的诉,应以采取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审裁判是一审法院作出的就按一审程序审理,原审裁判,是二审法院作出的就按二审程序审理。关于合议庭成员的组成,应以另行组成合议庭为宜,原审审判人员虽然对案情较为熟悉,但存在先入为主的可能,且该诉是为撤销其先前承办案件所作的裁判,心理上可能有所抵触。关于审理之后的结果,诉请成立的,改变或者撤销全部或者部分原判决、裁定、调解的内容,诉请不成立的,依法驳回。

综上所述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是:起诉;审查;受理;审理。起诉:第三人为原告,并且带齐相关的材料到法院提起申请。审查:法院在接收到申请之后会在审查期限内审查是否办理。受理:法院在审查之后符合撤诉之诉条件的,会受理案件。审理:在受理案件之后法院会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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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撤销权答辩状怎么样写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行使撤销权答辩状怎么样写问题解答如下, 行使撤销权答辩状怎么写
答辩人:
住址:
本案中,原告依据合同法第74条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诉求撤销被告向答辩人出让厦门有限公司 %股权(下称“讼争股权”)的股权转让及变更行为。答辩人现针对原告诉求及其举证与理由作扼要答辩如下。
答辩人认为,原告证据无法证明其具备行使撤销权的事实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仅在合同法第74条有作规定。答辩人认为,原告证据无法证明其具备行使撤销权的事实要件,因而原告应依法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
1、原告证据无从证明 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讼争股权。上文已提及,原告举证证明以万元的价格向答辩人出让讼争股权,但是,原告证据无法体现股权转让时讼争股权的实际价值。因而也就无从证明讼争股权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
2、不存在原告受到损害的情况。答辩人了解到,对于原告据以作本案债权依据的讼争《合同》是否生效及其所指债权是否已产生等问题,正由贵院的()厦民初字第 号案件进行审理。债权尚未确定,则损害又从何谈起?答辩人认为,只有在生效判决确认了原告债权,且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果时,才存在原告是否受到损害的问题。
3、原告证据更无从证明答辩人明知 以不合理的低价出让讼争股权对原告造成损害。 仅就答辩人是否明知 在同日签署了那份《合同》而言,起码需要具备这要的要件: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相同人物。即便两份《合同》在同一天签署,也不能表明是在同一时间,且两份《合同》所载的借款人分别为 与答辩人,并不重合,签署地点也不明确。显然,两份《合同》根本无从证明答辩人明知 在同日签署了那份《合同》。
其次,行使撤销权要求受让人明知债务人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致债权人损害,既然原告未能证明 以不合理低价出让股权,况且原告债权尚在争议之中,那么,所谓“明知”的前提都不存在。
综上,恳请贵院严格依法审查本案的事实,驳回原告的诉求。谢谢!
答辩人:(签字、捺印)
日期:二0一二年七月五日
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合同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享有的对意思表示不真实,但已经生效的合同予以撤销,使合同归于消灭的权利。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存在因重大误解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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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于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并询问当事人。但具体应以何种程序、何种形式进行审理,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有的法院是进行开庭审理,而有的法院则进行书面审理,也有的法院是组织双方进行质证或听证、听取双方意见。但不管以何种形式进行审理,法院都应该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而听取意见的方式可以则当事人提交书面材料,也可以法院以开庭、质证方式来听取意见。
所以,如果法院要求当事人提交意见的,当事人应当在法院所要求的时间内提交书面材料,以确保法院能了解己方的意见。
《仲裁法》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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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现在打算向法院申请撤销行政处罚的诉讼,需要填写一份行政处罚答辩状,现在想了解一下撤销行政处罚答辩状的格式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烟台市环保局声称自己的信息公开工作做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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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烟台市环保局是这样回复公民的信息公开申请的?
2015年8月17日公民向烟台市环境保护局寄送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被告公开山东黄金矿业(莱州)有限公司精炼厂的下列信息:
(1)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详细内容;
(2)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批复文件;
(3)项目竣工环保设施验收报告;
(4)每年消耗的氰化物名称及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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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仲裁法对申请撤销仲裁答辩书的内容未作具体规定,实践中,一份完整、规范的仲裁答辩书对被申请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非常重要。一般仲裁答辩书主要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1)首部。应写明以下各项内容:
①标题。写明“仲裁答辩书”;
②写明答辩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③被答辩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案由。简要写明对何人提出的何案件进行答辩。
  
(3)答辩意见。该部分针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逐一进行答复,或承认其请求,或反驳其请求。对仲裁请求的反驳,既可从实体上,也可从程序上进行反驳。从实体上反驳,主要是指出对方法律行为的错误以及对方陈述的事实和依据的证据中的不实之处;提出有利于自己的证据,证明自己行为的合法性;引述有关法律依据,以证明自己主张的正确性。从程序上反驳,主要是写明申请人不能提起仲裁的理由。如仲裁协议无效或仲裁事项超出仲裁范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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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法律中,没有对于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答辩期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自己的意见。
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在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如果当事人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该条所列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于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并询问当事人。但具体应以何种程序、何种形式进行审理,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有的是进行开庭审理,而有的则进行书面审理,也有的是组织双方进行质证或听证、听取双方意见。但不管以何种形式进行审理,都应该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而听取意见的方式可以则当事人提交书面材料,也可以以开庭、质证方式来听取意见。
所以,如果要求当事人提交意见的,当事人应当在所要求的时间内提交书面材料,以确保能了解己方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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