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第三十条
第一款,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被侵权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残疾赔偿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被侵权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另外,如果超过了确定的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也可以向请求继续给付残疾赔偿金。赔偿权利人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赔偿义务人应当继续给付残疾赔偿金五至十年,具体年限由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