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投保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条件下,根据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相关法律规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本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每次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按80%的比例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医疗费用保险金不超过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20%;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