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活动场所如果不重视安全管理,一旦发生事故,往往会造成众多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因此,公共活动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方面的管理规定,如果违反安全规定,有必要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予以处理,直至给予相应的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这里的“违反安全规定”,是指违反国家或者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各种关于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如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中规定,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是指因公共活动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在该场所有发生重特大火灾等重大安全事故的危险,从而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公共活动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的,处罚的前提是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发现公共活动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的,首先要责令改正。这里的“责令改正”,主要是指公安机关通过下达整改通知书等书面通知,要求违反安全规定的公共活动场所采取措施,及时消除事故危险。公共活动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要求采取措施消除危险,但拒不采取整改措施予以改正的,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于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并予以改正的,则不能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