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下列待遇:
一、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这里的上一年度指的是发生工伤事故的上一年,而非工伤认定的上一年等其他时间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