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法从三方面对之前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是将二年的申请再审时间缩短为六个月;
二是将后来才可能被发现的再审事由增列为四种;
三是将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的申请再审时间延长为六个月。
需要明确的是,目前本条规定中,申请再审的六个月时间限制为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断或中止的情况。
一般六个月的期限是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才开始起算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对此没有规定例外情况。
2007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增加规定“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