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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辖权指的是哪些?

帮助5人 4.6w浏览 匿名 2021-03-30 安徽安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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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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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叫指定管辖权
    刑事诉讼是处于平等对抗地位、有纠纷的双方向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诉其纠纷,并请求裁判方解决其纠纷的活动。
    《行政处罚法》第21条作了明确规定,这里的共同上一级行政又因争议各方的关系不同而不同。为什么要规定由共同的上一级指管辖呢?这是由于,指定管辖权是一种行政决定权和行政领导权,指定管辖的决定一经作出,被指定管辖的就必须遵守执行,而对的行政行为有决定权和领导权的只有其上级。在两个或者以上发生行政管辖争议时,必须由他们共同的上一级机关才能对这两个或者也有所不同,分析起来有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争议各主是政府所属的两个以上工作部门,那么,行使指定管辖权的机关就是本级人民政府;如:县工商局和县物价局之间发生行政处罚管争议,指定管辖机关就应该是该县人民政府;
    (2)如果争议各方是不同级政府所属的两以上工作部门,则需要具体问题具分析;
    (3)如果这两个以上部门都隶属于同一个行政主管部门,那么行使指定管辖权的机关就是争议各方中级别最高的工作部门所从属的人民政府,如同一个省的一市一县工商局对一行政违法案件发生管辖争议,就应当由省工商局指管辖;
    (4)如果争议各方不属于同一个行政主管部门,是两个以人民政府,那么行使指定管辖权的机关就是这些政府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如:同一省的一市交通局和另一市公安局发生行政管辖争议,应当由省人民政府作了指定管辖的决定。总之,共同上一级机关的确定比较复杂,要视具体情况来定。
    根据法律规定发生管辖术争议机关的共同的上一级,这里规定的“上一级”机关和上级机关是有所不同的,“上一级”机关是要求仅高一个层次 。
    二、至于因特殊原因引起的指定管辖,其指定权一般都由原因发生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人民政府。
    出现了管辖争议的问题,各部门应本着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出发,积极配合、互相支持、解决予盾,使行政处罚工作得以有效地实施,并努力协商解决。首先应分析发生争议的原因,如果属于共同管辖问题,可以按照“先查处原则”来解决管辖权争议,这在国外的行政处罚制度中也有规定,德国的“违反秩序法”就规定,对于一项违反秩序行为同时违反了数个法律,数个依法都对这项违反秩序行为有管辖权,在这种情况下上首先介入案件的那个负责管辖。这种“优先管辖权”理论,有利对行政违法案件的快速有效地处理,有利于在发生共同管辖问题时予盾的尽快解决。当然,如果该行政违法案件牵连了几个行政违法行为,也可以考虑“重吸收”的原则,由行政处罚较重的实施处罚,以解决重复处罚问题,必须指出,各在协商对行政违法案件的管辖权时,不管适用什么原则,一定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同时要以便于实施行政处罚,便于及时纠正行政违法行为,便于教育违法行为人为指导思想。当然,如果是因为对一些法律、法规规定有不同的理解,或者的确是体制上的问题无法确定应由谁来对该行政处罚案件实施管辖,就应当及时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机关指定管辖,以免延误对行政违法安案件的处理。
    全文
    7 202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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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辖的规定有哪些,指定管辖如何规定
《民诉法》第37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第38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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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辖的规定有哪些,可以指定管辖的情形有哪些?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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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的区别有哪些
1、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案件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的实质是法律赋予上级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变更和确定案件管辖法院。2、移送管辖,是指地方人民法院受理某案件后,发现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法律规定,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管辖的实质是对案件进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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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借条钱没到账用管吗
[律师回复] 签订借条但款项未实际到账,可以作为不履行借款合同的证据,借款人有权主张自己未收到款项。
分析
在民间借贷中,借条通常作为借款事实发生的直接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出借人需要证明其已经履行了交付款项的义务。

在实践中,如果借款人签订了借条,但实际上并未收到款项,这种情况下,借款人可以主张借款合同未实际履行,即出借人未完成款项的交付。借款人可以通过提供银行账户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来证明自己未收到款项。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如果出借人不能证明其已经交付了借款,人民法院将不支持其要求借款人还款的请求。因此,签订借条但款项未到账的情况下,借款人有权利主张自己未收到款项,并要求出借人提供款项交付的证据。

在案例中,郑某签署借条与收条,但实际未收到款项,法院最终判决郑某无需还款,这体现了如果出借人未能证明款项已经交付给借款人,借款人有权主张未收到款项。因此,签订借条但款项未到账的情况下,借款人可以利用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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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案件需要指定管辖
需要指定管辖的案件有以下两种情况:1、管辖不明。对于管辖不明的案件,应由争议各方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2、管辖不能。因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审判权时,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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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辖的法条有哪些
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2、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未能解决争议所谓争议,包括相互推诿或者相互争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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