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房屋租赁规定有以下内容:
1、个人将非居住用房对外出租的,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方法如下:
(1)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应当以每次(超过一个月的,以一个月为一次)取得的全部收人减除相关税费,如果其数额小于4000元,那么再行减除800元后,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数额大于4000元,那么减除20%以后,再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允许扣除的税费。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允许进行扣除,这些税费包括:
①纳税义务人在出租房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房产租赁收人中扣除。
②纳税义务人出租房产取得财产租赁收人,在计算征税时,除可依法减除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出租房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③如果纳税人出租的房产是租来的,那么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也允许抵扣。
(3)相关税费的抵扣顺序,按照规定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抵扣:
①房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②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③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④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4)计算公式。个人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①每次收入未超过4000元时,应纳税额=〔每次的收入额一允许扣除的税费一财产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800元(费用扣除额)] 20%;
②每次收人超过4000元时,应纳税额=[每次的收人额一允许扣除的税费一财产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1-20%) 20%。
2、个人将居住用房(包括自有居住用房和承租的居住用房)对外出租的,在适用税目以及计算方法上均与非居住用房出租时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相同,唯一不同的是国家规定了优惠税率,即只需要按照1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居住用房出租时的个人所得税负担为非居住用房出租时个人所得税税负的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