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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补充证据的主体是谁

帮助5人 3.3w浏览 匿名 2021-03-30 江苏徐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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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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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行政诉讼补充证据是什么意思
    行政诉讼补充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补充提交的一切材料和事实。
    真实可靠的证据是判案的根据。这部分证据称为“可定案证据”。可定案证据具有三方面的特征:⑴客观性;⑵相关性;⑶合法性。
    行政诉讼证据的特点
    受行政诉讼性质决定,其证据制度具有如下特点:⑴行政诉讼证据所要证明的最终事实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⑵行政诉讼被告必须自始至终地承担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法定举证责任。⑶行政诉讼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证人和原告收集证据,作为被告代理人的律师也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⑷人民在行政诉讼中有收集证据的权力,而无收集证据的义务,其主要任务是审查判断证据。
    行政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
    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主要证据和次要证据、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本证和反证等。
    据证据的来源和表现形式,将其分为以下七类:
    1、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如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作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
    2、物证。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肇事交通工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
    3、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4、证人证言。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陈述证言,但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证应与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适应。
    5、当事人陈述。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6、鉴定结论。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是指工作人员或者人民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现场笔录是指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情况及其处理所做的书面记录。
    全文
    6 202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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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执行主体是谁?
行政处罚的执行主体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还有行政强制执行的性质是不同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机关还有两者的目的也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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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主次责任保险公司怎么理赔
[律师回复] 解析:
遭遇道路交通事故之后,若能清晰区分主责方及次责方,则可依照以下流程进行理赔:
首先,应由负责该车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依据其所投保的责任额度,对受害者依法全面地给予赔偿;
如尚有不足之处,则应由保险额较高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相关公司,根据其签订的保险契约条款,依法作出相应的赔偿;
然而,若该车辆并未购买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那么剩余的赔偿责任将由责任人按照双方所负责任的比例共同承担。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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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执法主体是谁?
行政处罚执行主体包括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受委托的组织。其中受委托的组织,需要具备下面三个条件,其一是依法成立的事业组织,其二是具备必要的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条件,其三是具有熟悉法律规定的正式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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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孩子九岁离婚会判给谁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两岁以下的儿童法院往往倾向于将其判归女方抚养;
十周岁以上的孩子,法院则会充分尊重他们的个人意愿;
而对于介乎于两周岁至十周岁之间的孩子,父母双方都有权利提出抚养要求。
通常来说,两岁以下的孩子法院会判决由女方抚养。
在婚姻破裂后,子女跟随何人共同生活的问题,一般是以“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最为有利”为基本原则进行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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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主体是谁?
非法证据排除主体是当事人及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因为根据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当中明确规定,上述人员是有权利申请人民法院对于非法收集的证据予以排除的,但是是需要提供相对应的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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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怎样把行政拘留变成罚款
[律师回复] 解析: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需要依据违法行为的各方面具体情况来进行全面分析和判定。
如果这些违法行为可以通过缴纳罚金或接受拘留惩罚的方式予以解决,那么便可以视为具备了减轻刑事责任的特征,即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拘留具有了与罚款相同的法律效力。
然而,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都将可能导致减轻处罚甚至是免于处罚:
(1)情节极其轻微的;
(2)当事人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所带来的不良影响,并且得到了受害方的谅解;
(3)当事人的行为是受到他人的威胁、强迫或者欺骗而做出的;
(4)当事人主动投案自首,向公安机关坦白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
以及
(5)当事人在案件中有立功表现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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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赔不起,原车主赔是否合法
[律师回复] 解析:
若出借之车辆不幸遭遇交通事故,则需依照相关规定由保险公司在其所设定的最高赔偿额度内进行赔偿;
如超过此限度,则应由实际使用者负责赔偿。
而如果车主在此过程中有过失行为导致事故发生,当事人亦可根据具体事实和法律条款向车主追究赔偿责任。
此外,由于车辆所有权人与实际使用者并非同一个人这一特殊条件,当发生交通事故且机动车负全部责任时,保险公司将在机动车法定强制保险责任限度内支付赔偿金。
若赔偿金额仍不足以弥补损失,则由机动车实际使用者承担剩余赔偿责任。
然而,若机动车所有人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存在过错,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后,若机动车已通过买卖等方式完成转让并交付,但尚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此时若发生交通事故且机动车负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同样会在机动车法定强制保险责任限度内支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的侵权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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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回避的决定主体是谁?
行政回避的决定主体是院长。因为实际上在行政诉讼过程当中决定审判人员以及审判阶段的书记员和鉴定人员的回避的情况之下,是由法院院长作出的。还有就是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是决定院长的回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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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二手房三方合同解除合同起诉状有何依据
[律师回复] 解析:
在不动产交易领域中,经过双方法定缔结的二手房屋销售合同一旦正式生效,就可以按照实际情况,依据达成的协议或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解除权,进行适当的解除处理。
此时,以下几种情况符合法定解除的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是由于发生了无法预见且不可避免的自然灾害等原因,使得签订合同时设定的合同宗旨和利益无法得到实现;
其次,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期前,如果一方当事人通过书面声明或者其实际行动,明确表态不会履行其主要义务;
再次,如果一方当事人未能按时履行其主要义务,并且经过另一方的催促之后,仍然没有在合理期限内完成履行;
最后,如果一方当事人因为延迟履行债务或者存在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的宗旨和利益无法实现。
此外,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合同,法律还规定了特殊的法定解除条件,这些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适用。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以来,居间合同已经被更名为中介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南通市房产纠纷判决的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房地产市场中,时常出现诸多纷繁复杂的纠纷问题,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第一,关于房屋所有权存在瑕疵所导致的纠纷;
第二,由卖方未能充分履行其处置责任引起的争议;
第三,由于买方缺乏必要购房资格而造成的矛盾;
第四,因房屋未能按照正常流程完成按揭贷款手续引发的争执;
第五,涉及到房屋质量缺陷方面的争论;
第六,由于房屋未能按期交付而引发的矛盾;
第七,关于定金支付与返还方面产生的纠纷;
以及最后,涉及到“阴阳合同”相关事宜的冲突。
对于以上各类纷争,法院将依据具体类型以及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权威审定,并据此作出公正明确的裁判。
法律依据:
《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六条
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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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回避的决定主体是谁.
行政回避的决定主体是院长,一般是可以决定审判人员或者是书记员、翻译人员进行回避;如果侦查人员或者是侦查阶段的书记员,那么作出回避决定的是公安机关负责人,这都是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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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担保人破产找谁要钱
[律师回复] 解析:
假使保证人面临破产危机,那么债权人便有权利向受理保证人破产案之事宜的法院提出申报,以明确其对保证人所享有的保证债权。
若主债务尚未到期,则保证债权在保证人破产申请获准之时即视为已经到期。
当保证人被确认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之际,保证人的管理机构可针对保证人实际承担的清偿金额向主债务人或其他相关债务人主张求偿权。
然而,对于在一般保证人破产程序中所获得的分配额,债权人应将其予以提存,直至一般保证人应承担的保证责任得以确定之后,方可依据破产清偿比例进行分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四条
保证人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申报其对保证人的保证债权。
主债务未到期的,保证债权在保证人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主张行使先诉抗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在一般保证人破产程序中的分配额应予提存,待一般保证人应承担的保证责任确定后再按照破产清偿比例予以分配。
保证人被确定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的管理人可以就保证人实际承担的清偿额向主债务人或其他债务人行使求偿权。
第五条
债务人、保证人均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保证人分别申报债权。
债权人向债务人、保证人均申报全部债权的,从一方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后,其对另一方的债权额不作调整,但债权人的受偿额不得超出其债权总额。
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不再享有求偿权。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费用谁来承担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费用通常由被执行人自行承担。
若在此过程中产生了诸如鉴定、评估、检验等相关费用,则应由相应提出申请的一方便即负担。
此外,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若能在执行期间达成和解协议,那么双方需通过平等协商来确定该执行费用的分担比例,如未能达成共识,则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决。
关于申请强制执行所涉及的诉讼费用缴纳标准,具体如下:
首先,如果执行案件中并无明确的执行金额或价额,每件案件需缴纳50元至500元不等的诉讼费用;
其次,若执行金额或价额未超过1万元,每件案件只需缴纳50元的诉讼费用;
再次,若执行金额或价额介于1万元至50万元之间,则需按照1.5%的比例缴纳诉讼费用;
接着,若执行金额或价额位于5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则需按照1%的比例缴纳诉讼费用;
再者,若执行金额或价额高于500万元但低于1000万元,则需按照0.5%的比例缴纳诉讼费用;
最后,若执行金额或价额超过1000万元,则需按照0.1%的比例缴纳诉讼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中止执行的案件,已经缴纳的案件受理费及申请费将不会予以退还。
若中止执行的原因得以消除且恢复执行,则无需再次缴纳案件受理费及申请费。
另外,若当事人在缴纳执行费用方面确实存在困难,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执行费用的司法救助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
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人民法院以划拨、拍卖方式强制执行的,可以在划拨、拍卖后将强制执行的费用扣除。
依法拍卖财物,由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办理。
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土地仲裁是不是行政执法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我国农村土地承包事宜所引发的权利争议,一般的解决方式为首先由相关各方进行友好协商,寻求妥善的解决之道;
若协商无法达成共识,则可向当地的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亦或向人民政府递交仲裁申请。
对于涉及单位与单位之间的纠纷,则通常由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出面,进行专业、公正的调解处理;
然而涉及个体与单位之间的矛盾时,则往往由乡镇级别的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政府负责协调解决。
若当事人对相关人民政府所做出的处理决定持有异议,有权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的30个自然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争议尚未得到妥善解决之前,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现有使用状态。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四条
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实际需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县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也可以在设区的市或者其市辖区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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