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护理费需要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被侵权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被侵权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被侵权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另外,如果护理超过了确定的护理期限,赔偿权利人也可以向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的,赔偿义务人应当继续给付护理费五至十年,具体年限由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