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宅基地上重新建房,需要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取得建房许可证。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宅基地属于国有和集体所有,个人拥有使用权限。国家政策鼓励在原有的宅基地上建房。 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各地区的具体法规和收费标准不尽相同,以当地法规为准,尽早到乡镇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申请手续,取得建房许可,以免延误工期,造成损失。此为行政收费,各地有严格规定收取手续费用,如有搭车收费和其他违规情形,可以向其上级领导单位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