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支付平台有明确记录和事项记载,具有证明效力。黑名单制度是征信业和银行业的制度,若对方确实赖着100元不还,仅能在胜诉后,因其拒不执行而由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做法确实违法违理,但诉讼标的物100元数额较小,中很可能直接履行,且造成诉讼成本浪费,不建议您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该项事宜,建议您采取协商方式处理。
【法律依据】
根据《征信黑名单管理办法 》第八十二条规定,对确认已出现虚假申请、信用卡套现、测录客户数据资料、泄露账户和交易信息、恶意倒闭等欺诈行为的特约商户,收单银行应当及时采取撤除受理终端、妥善留存交易记录等相关证据并提交公安机关处理、列入黑名单、录入银行卡风险信息系统、与相关银行卡组织共享风险信息等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符合以下列出的六种情形将被人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