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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劳动合同法》第39条是指什么?

帮助5人 4.5w浏览 匿名 2021-03-31 贵州六盘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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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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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三)严重失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全文
    14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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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第39条规定了什么?
劳动合同第39条规定了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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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关于拐卖妇女罪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我国法律体系下,下列七种情况将被认定构成拐卖妇女犯罪:
首先是行为人为达获利之目的,采取欺骗手段拐骗女性进入其掌控范围的情形;
其次是行为人为了实施出卖行为,通过捆绑等方式限制了女性的人身自由从而达到控制其人身的行为;
第三种则包括了行为人在明知对方有购买意图的前提下,与之达成交易并收购受害女性用来进行后续的出卖活动;
第四种情况是指行为人在获取女性后,通过各种渠道将其贩卖给他人以获取经济利益;
第五种情况则是行为人在运输过程中,负责接送受害女性,使其处于自己的控制之下;
最后两种情况分别是行为人在中间环节中转受害女性以及其他可能涉及到拐卖妇女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等。
律师会见具备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解析:
为了进行律师会见,需确保持有有效的律师执业证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函,同时需出示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函等必要文件。在顺利完成相关的会见手续之后,依照各看守所在门禁系统上的特定操作规程便可步入会见区。关于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相关规定如下:
首先,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辩护律师拥有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面以及通信的权利。而其他类型的辩护人,如若得到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同样有权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见和通信。
其次,当辩护律师手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开具的证明以及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请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看守所应立即予以安排,最晚不得超过四十八个小时。
最后,对于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案件,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若要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必须经过侦查机关的许可。在此类案件中,侦查机关有责任提前通知看守所。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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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39条有哪些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主要是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一般在劳动者具有其中任一情形的时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就属于合法解除,并不需要对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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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常州盗窃罪立案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1)财物范畴:包括物质形态存在的有体物以及无形的无体物;
同时也涵盖了他人合法持有或控制的财产以及被法律禁止的违禁物品。
此外,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亦可构成盗窃罪:
①盗窃信用卡并实际使用的行为;
②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能够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③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如出售、租赁、自用、转让等),未经许可擅自接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编码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仍予以使用的行为;
④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进行使用,导致电信资费损失金额达到较大标准的行为;
⑤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致使他人电信资费损失金额达到较大标准的行为。
然而,对于盗窃枪支、弹药、尸体、公文、印章等物品的行为,则不能以盗窃罪论处。
⑥邮政工作人员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进而窃取其中财物的,应认定为盗窃罪,并依法从重处罚。
⑦利用计算机病毒实施盗窃的行为,同样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2)他人占有原则:盗窃罪的犯罪客体必须是他人所占有的财物,对于自身已经占有他人财物的情况,无法构成盗窃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绑架罪具备什么条件能轻判
[律师回复] 解析:
考虑到绑架罪案情的具体复杂性,要对绑架罪中的情节轻微与否进行认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一般的情节轻微情况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绑架犯罪未能得逞,即所谓的犯罪未遂;
其次,在犯罪过程中,由于人为或其他原因导致犯罪行为戛然而止,我们称之为犯罪中止;
再次,犯罪分子索求的赎金相对较少;
最后,犯罪行为实施之后,犯罪分子能够积极主动投案自首并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后果。总体来说,这些都是符合判处较轻处罚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绑架罪所侵害的法益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人身法益(人身自由与安全)、财产法益(他人财产所有权)以及社会法益(社会秩序与公共安全)。
其中,人身法益是刑法保护的核心内容,而绑架罪必然会侵犯到人身自由这一基本权利。但是,在人身安全方面,不同的案件可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侵害,例如被绑架人的人身安全并未受到实质性的损害,或者其人身自由受到的限制程度相对较轻等等,这些都将成为判定“情节较轻”的关键因素。尽管财产法益和社会法益对于判断绑架罪的罪行轻重并非起决定性作用,但它们仍然会对绑架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产生重大影响。例如,即使绑架行为并未对被绑架人的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但如果犯罪分子勒索的财物数额巨大,手段极其恶劣,且对社会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那么这种情况下也不能被视为“情节较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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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项的内容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项的内容有严重的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那么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不需要承担任何的赔偿;但前提是规章制度是属于在劳动者知晓的范围内才可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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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偷借条算盗窃罪么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倘若有人将他人之借据进行偷盗,且涉案的财物价值达到一定的规模(通常为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时,那么此行为便构成了一种犯罪——即我们所熟知的“盗窃罪”。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借条本身并非直接的财产形式,但它无疑是债权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凭证。假如该凭证不慎遗失或被人恶意盗走,那么债权人在面对债务问题时可能将会陷入深深的困扰,甚至有可能完全失去对其财产的追索权。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在某些特殊的情境中,借款凭证实际上已经具备了与同等价值的财产相同的地位和作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按照下列方法认定盗窃数额:
(一)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
(二)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经兑现的,按照兑现部分的财物价值计算盗窃数额;没有兑现,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盗窃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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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39条内容是怎样的?
《劳动合同法》第39条内容是赋予了用人单位一种法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也就是用人单位在39条规定的内容之下是不需要支付劳动者违约金,也不需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比如说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当中制定的规章制度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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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受贿罪共同犯罪的司法认定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第一点,从犯罪主体层面来看,受贿罪的罪犯必须至少包括一名国家公职人员。作为一类职务犯罪,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具有特殊性质,在涉及个人独立犯罪时,犯罪主体必须具备特定身份。这类犯罪的主体可以由两名或多名国家公职人员组成,或者由国家公职人员与非国家公职人员共同参与。
第二点,从犯罪客体角度分析,所有受贿罪的罪犯都对国家的廉政制度造成了侵害。受贿罪的客体主要是指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这也是受贿罪最为核心和本质的特征。尽管在共同犯罪的受贿罪案件中,有些罪犯并非国家公职人员,他们自身并无职务上的便利可供利用,无法直接侵犯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然而,这些非国家公职人员在共同受贿犯罪中的教唆、协助等行为,与国家公职人员相互勾结,通过国家公职人员的犯罪行为来实现这一目的。因此,无论在共同犯罪的受贿罪中,犯罪主体是否属于国家公职人员,他们的犯罪行为所针对的犯罪客体均为同一个,那就是国家的廉政制度。
第三点,从犯罪主观方面来看,所有受贿罪的罪犯都存在着共同实施受贿犯罪的故意。
最后一点,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所有受贿罪的罪犯都需要相互协作才能完成受贿犯罪。在共同犯罪的受贿罪中,各个犯罪主体可能会承担不同的任务,而不是像在单一主体的受贿犯罪中那样,犯罪主体仅限于实施受贿行为,而是呈现出多样化的行为模式。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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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条件可以取保候审是
[律师回复] 解析:
取保候审实施条件如下所述:
1.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独适用附加刑的案件。这是因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属于罪责相对较轻者,无须进行逮捕以防止其逃脱侦查、起诉以及审判等环节,并确保诉讼程序能够顺利进行。因此,在此类情况下,应当实施取保候审措施。
2.可能会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或者罚金、没收财产与自由的案件。此类案件中,尽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罪过较大,然而在执行取保候审期间却不会对社会构成明显的危害,并且没有必要进行逮捕。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也应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3.应当进行逮捕,但是由于患有严重疾病,无法进行羁押的案件。例如,由于患病导致生活无法自理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逮捕之前发现了该情况,便不应决定进行逮捕;而在逮捕之后才发现的,则需要改变强制措施,转而使用取保候审方式。
4.依法应当进行逮捕,但是正处于怀孕期或者哺乳期的案件。在这类情况下,如果在逮捕之前已经发现,那么就不能决定进行逮捕;反之,若在逮捕之后才发现,则必须更改强制措施,改为使用取保候审方式。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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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第39条规定是什么意思?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意思,主要是说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如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违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的、造成重大损害的等情况下,就是可以直接解除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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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第一次盗窃是盗窃罪吗判几年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首次实施盗窃行为者而言,其应受到的刑事判决分配如下:
第一,如果犯罪人初次实施盗窃行为,且盗窃金额达到了较大的金额,或者其已经多次实施了盗窃行为,又或者其已经实施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以及扒窃等特定类型的盗窃行为,那么该犯罪人便构成了盗窃罪。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此类情况下,犯罪人通常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还可能被处以罚金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如果犯罪人初次实施盗窃行为,但盗窃金额达到了巨大的程度,或者其已经实施了情节较为严重的盗窃行为,那么该犯罪人便构成了盗窃罪。在这种情况下,犯罪人通常会被判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同时还可能被处以罚金。
第三,如果犯罪人初次实施盗窃行为,但盗窃金额达到了特别巨大的程度,或者其已经实施了情节特别严重的盗窃行为,那么该犯罪人便构成了盗窃罪。在这种情况下,犯罪人通常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还可能被处以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我国法律并未对“初犯”做出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初犯往往可以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因此,初犯盗窃罪的量刑标准实际上是基于盗窃罪的量刑标准,结合初犯的特殊情况,给予适当的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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