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破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时,应按照不同债权的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债权的具体分类如下:
1.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2.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3.债务人所欠税款;
4.普通债权。 为了公平保护小额债权人的权益,人民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队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实践中,小额债权的人数较多的,为减少通过重整计划的障碍,也可以在草案中规定对一定限额以下的小额债权先行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