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委托合同和承揽合同时实践中两种极易混淆的法律关系,二者区别可做如下两点解释:
1.名义和风险不同。委托合同时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委托事务,风险由委托人承担;而承揽合同则是承揽以自己的名义完成工作,承担工作中的风险。
2.是否有偿不同。委托合同可以有偿,可以无偿,而承揽合同则是有偿合同。例如,在下面这一案例中,可以依照这两个原则看作是承揽合同。章甲与某村经济合作社达成协议,承租后者集体所有的厂房。后双方又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其
第二条规定:“因厂房需要维修,甲方(某村经济合作社)委托乙方(章甲)进行维修,维修范围包括行条栓、油毡、油漆、瓦片、门窗等,维修时间为45天。其中材料费用、人工费用等为
5.5万元,该费用折承包期60天。”章甲遂出资请章乙等人进行维修。2005年5月29日,章乙在维修厂房时从房顶跌落致伤,当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用50余万元。2006年8月12日,章乙因医治无效死亡。章乙的亲属要求章甲赔偿损失等共计84万元,并要求某村经济合作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从合同的字面看确实没有关于报酬的约定,但是,两被告约定了
第二被告应当向
第一被告支付的材料费和人工费,而未约定盈亏时的处理,属于自负盈亏,具有承包的性质,并不具有无偿委托的法律特征;
(2)双方约定了维修的范围、维修期限,强调的显然是完成维修任务,并取得相应的工作成果,明显区别于只注重处理事务过程的委托关系,属于承揽关系的范畴;(3)委托关系中受托人一般情况下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对外从事活动,在本案中,章甲是以自己的名义而非某村经济合作社的名义雇佣章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