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居后任何一方的收入和财产,原则上都应该归自己所有,但是当另一方在取得该财产时有资助,又或者在取得该财产的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上的帮助时,该收入或财产应该是双方共有的。可以根据双方在取得该财产中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份额。
2、同居后购置的财产属于双方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确定按份共有。如果是同居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以比照赠与的关系处理;如果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财物,因为同居时间不长又或者对对方的生活造成困难时,可以酌情返还;如果一方在同居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自愈的,分割财产是应予适当的帮助,或者另一方给与一次性的经济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