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因此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然要做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这种决定权实质上是监护权的具体体现,归纳起来有两个方面: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在从事民事活动、诉讼时要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全部或部分代理;二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对未成年人进行监督、教育和保护时要尽职尽责,选取妥善方案。履行监护职责以尊重未成年人权利为基础。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行使监护权时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主体地位,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知情权。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做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通过让未成年人享有知情权,塑造他们的人格并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与稳定。监护人忽视未成年人的知情权,包办一切,会产生许多负面影响,子女容易产生依赖心理。这种教育方式剥夺了子女思考、行动、增长能力、增长经验的机会,妨碍了子女性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