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2、家庭收入情况和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4、民政部门核发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验原件);
5、军烈属证或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证或其他证件、证明材料的复印件(验原件)。 申请流程
1、条件 符合申请条件的居民家庭,应当由户主或由户主委托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材料。
2、申请 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收到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核实。
3、初审和公式 区民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6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的收入、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文件或其他证件、证明以及是否属于重点优抚对象进行审核。
4、审核 区建设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6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送交市房产管理局。
5、复核 市房产管理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6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是否拥有商品房的情况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6、核准和公示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由区建设局在6个工作日内交由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户籍所在社区或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