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死者为无名氏的情况下怎么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 对未知名死者的人身损害赔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所得赔偿费交付有关部门保存,其损害赔偿权利人确认后,通知有关部门交付损害赔偿权利人。 ”之规定,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未知名死者人人身损害赔偿无保存权力,必须交由有关部门保存,在现行的司法实践中,大部分地方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这部赔偿费用交由财政部门专账保管,其损害赔偿权力确认后,再从财政部门支取给赔偿权利人。所以无论如何是需要赔偿的。
如果所受伤害不大,一般就依据医疗报告和治疗所花费用的以及损害财物的维修费或者价格保单等凭证,向侵权者或者保险公司讨要赔偿款项。如果是所受伤害非同一般,很有可能身体功能遭到极大的重创,也就是残疾。
除了上述所需要的凭据之外,还需要去专门的医疗鉴定机构,对其所受伤害进行等级评定的伤残赔偿金,还有在不能自理时所聘请的护工的花费,因身体问题而不能正常上班的误工费。等等诸如营养费、交通费就不再列举,总之就是为了治疗所支出的费用,大多数都可以由侵权者和保险公司主张其权利。倘若,十分不幸,受害人在事故中死亡,那就需要侵权人或者保险公司向受害方家属支付死亡赔偿金和因为安排丧葬所支出的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