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法律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不予支持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双方有借款合意、二是已经实际履行即钱已经到借款人账户或手上。仅有借条或者仅有转账凭证不能认定借贷合同成立,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期限不约定的可以催告合理期限或者从之日算,法官必须结合其它证据和生活经验及逻辑推理来认定、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从目前的判决案例来看,有支持的,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另外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有不支持的,人民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但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