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鉴于证人证言在刑事案件中的地位作用,对证人证言的采信也就显得非常重要。证人证言的采信,主要涉及到证人证言间相互矛盾、证人证言自相矛盾以及证人证言形成对立时的采信原则。具体应把握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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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人证言不相一致应该说是较普遍的,因此,采信证人证言,
首先应找出证言不一致的原因;
其次应审查证言与其他证据之间(包括被告人供述)的印证情况;再次,确定证言的客观可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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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人证言前后不一致时,不得轻易确信之前所作证言或之后所作的证言,应仔细分析之前和之后分别所作的证言是在什么情况的,是否受到外界的压力和其他因素的影响,证人改变原先证言理由是否充分、客观,与其他证据相容还是相冲突等等,才能作出是否采信、采信何份证言的结论。不能认为出庭所作证词高于经过质证的证人证言。法律规定证据必须经过庭审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不等于出庭所作证词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在无法弄清某证人证言何为真何为假时,应以不予采信该证人证言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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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人证言形成对抗性的针锋相对的两类证据,即证明有罪和无罪时,采信的立足点,应着重审查证言的可信度以及是否能与其他证据相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