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这一规定,妨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的违法行为包括以下三类: 一是,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航空设施的完善是航空器飞行安全的重要保障,航空设施日常的维护和保养是保证机场正常运转和航空器正常起降的重要条件。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会严重影响航空设施的正常运转和航空器飞行的安全,最终危及到社会公共安全,必须予以相应的惩罚。我国民用航空法、刑法等相关法律对盗窃或者故意损毁、移动使用中的航行设施,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作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这里的“盗窃”,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航空设施的行为。“损坏”,是指行为人出于故意的心理,实施不当的行为,从而致使有关航空设施的功能失去或者部分失去的行为。“擅自移动”,指行为人未经允许,而根据自己的意愿,将有关的航空设施移走、改变方向等行为。实践中,“航空设施”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飞行区设施,包括跑道、升降带、跑道端安全地区、滑行道系统、机坪、目视助航系统设施、机场围界及巡场路、净空障碍物限制等设施。
(2)空中交通管理系统,包括航管、通信、导航、气象等设施。
(3)货运区设施,包括货运机坪、生产用房、业务仓库、集装箱库(场)、停车场等设施。
(4)航空器维修区设施,包括机库、维修机坪、航空器及发动机修理车间、发动机试车台、外场工作间、航材仓库等设施。
(5)供油设施,包括油品接收、中转、储存、加油及管网等设施。
(6)公用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制冷、排水、防洪、通信等设施,以及其他与飞行安全有关的各类设施。需要注意的是,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其行为对象只限于使用中的航空设施。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是指正处于运营状态的航空设施,如果该航空设施不在使用中,而是在维修保养过程中或者尚未投入使用,则不构成本条规定的妨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的违法行为。 二是,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行为,是指航空器上的乘客强行进入驾驶舱,既包括不听劝阻执意进入,也包括经劝阻后又再次或者多次进入航空器驾驶舱。为了保证驾驶航空器不受干扰,驾驶舱与乘务舱、行李舱是分离的。而强行闯入驾驶舱的行为对航空器的正常运行危害特别大,容易干扰航空器驾驶员对航空器的操控,从而影响到航空器的正常驾驶。 三是,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行为,主要是指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经乘务人员的劝阻,仍坚持自己的意愿,故意使用可能会对航空器导航系统的正常操作产生一定的影响的器具、工具、电子设备,如手机、平板、电脑、收音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