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我国《担保法》第六条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我国《担保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本案中在刘某和胡某的买卖合同中订有丁某担任担保人的条款,所以丁某是刘某和胡某买卖合同的保证人。
我国《担保法》第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我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