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网友提问:
我购买了北京一处楼盘的房子。当时,该楼盘的价格便宜同时楼盘也建楼封顶了,所以我在售楼处一次性付清了所有购楼款,签订了《楼宇认购书》。售楼处人员表示,大概会在一个月后通知我来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最迟年底之前可以交楼。但是半年过去,仍没交楼,而且他们还没有预售许可证,现在我希望能退房且赔偿损失,可以吗?
律师解答: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是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的。既然不允许进行商品房预售,那么预售出去的房子当然可以退房。
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购房合同效力:
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二条的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您和开发商签订的《楼宇认购书》的效力应该认定为无效。无效从法律而言是至始无效,即从签订的那一刻它就是无效的。所以,即便开发商为了规避责任,在该《认购书》上罗列出的种种对您不利的条款,都没有关系,因为无效的后果,就是那些条款都不会发挥作用。
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赔偿问题: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到: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根据上述规定,开发商有没有故意隐瞒或是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将成为您主张赔偿数额的关键问题。当然,打官司是打证据。根据证据规则,您只需举证证明开发商未向您提供预售许可证就与您签订了预售合同的事实,就可以要求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款。但开发商作为被告方,为了对抗您的主张,必须举证证明您是明知开发商没有预售许可证仍与其签订了预售合同,他们不存在故意隐瞒或欺骗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