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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用国家批准的程序有哪些

帮助5人 3.6w浏览 匿名 2021-04-01 广西百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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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征收土地应报国家批准的流程是怎样的
    报批流程
    一、征地申请
    项目业主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征地报批的有关规定,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建设项目征地申请。
    征地申请须提交的材料包括:项目征地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文件、项目审批文件(项目核准或项目备案材料)、项目用地规划范围图相关资料等。属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需提交地质灾害和压矿评估报告备案文件;项目涉及占用占用林地的,需提交林地批准文件;项目涉及土地复垦的,需提交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
    二、政策审查。
    市国土资源局对项目业主提交的征地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征地条件的,将征地任务分解、下达给辖区人民政府、市征地拆迁办及相关部门,并由项目业主委托测绘技术单位(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开展土地勘测定界工作。
    三、勘测定界。
    辖区人民政府组织被征地群众配合市国土资源局、市征地拆迁办、测绘技术单位实地踏勘征地范围和权属界线,测绘地形、地物和地貌,核定土地地类等工作;
    四、发布征地预公告。
    市征地拆迁办根据土地勘测定界初步结果,拟订《征收土地预公告(送审稿)》,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市国土资源局将《征收土地预公告》转市征地拆迁办交由辖区人民政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村(社区)进行张贴、公告,同时抄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府局等相关单位;
    五、征地调查。
    市国土资源局组织辖区人民政府、市征地拆迁办及相关部门对征地涉及的土地权属、地类、面积进行调查,调处土地、房屋权属纠纷,核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和征地前后人均耕地变化情况,地上建(构)筑物和附着物的种类、数量、结构、产权等情况。辖区政府及其征地拆迁办组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户及相关权利人在《征地情况调查表》、《征收土地面积确认表》及《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登记表》等征地报批材料上签字、确认并报送市征地拆迁办;
    六、社会保障情况调查。
    辖区人民政府在市征地拆迁办、市劳动保障局、市民政局及市卫生局的指导下,调查征地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户人口、户数及其就业、社会保障情况,编制被征地农民花名册,核定符合社会保障条件的人口、户数,计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及政府、个人的分担份额,拟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按规定公示后,报送市征地拆迁办审核、市劳动保障局审定;
    七、社会保障方案审查。
    市劳动保障局对辖区人民政府、市征地拆迁办报送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审查意见》并抄送市征地拆迁办、市国土资源局;如属报审批征地的建设项目,上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审查意见》,并送市征地拆迁办、市国土资源局;
    八、组织征地听证。
    市征地拆迁办对辖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送的征地材料进行审查,拟订《征地听证告知书》,报市国土资源局审定后,由辖区人民政府将《征地听证告知书》送达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者及相关权利人;对申请听证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组织召开征地听证会;
    九、征地报批。
    市征地拆迁办根据征地报批材料齐备情况,按照有关规定拟订征地报批“一书四方案”,收集和组织征地报批相关资料并协调市财政局或项目业主单位落实征地报批费用后,将征地报批材料送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审批;
    十、缴纳报批费用。
    市财政局根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缴费通知单、市国土资源局缴费函及征地报批费用上缴财政单据,办理征地报批费用上缴和入库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协调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批准流程
    当征地的对象属于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或者其它土地超过70公顷三种情况的,必须由批准。不属于这三类土地的,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备案。
    征地的程序分前后衔接的两大块,即征地的批准程序和征地的实施程序。在征地过程中,征地的对象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规定。所有土地必须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方能征用。
    (一)征地的批准程序
    征地的批准程序:
    1、建设项目依法经或省政府批准。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用土地等方案。
    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5、征用土地等方案依法由或者省政府批准。
    (二)征地的实施程序
    征地的实施程序 :
    1、发布征地公告
    (1)发布机关:市县政府。
    (2)发布范围: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
    (3)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4)发布后果: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
    (2)登记申请人: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3)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4)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权属证书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
    (5)不办理登记的后果:不列入补偿范围。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拟订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
    (2)拟订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3)方案内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
    (4)方案公告: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5)报批:由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报市、县政府批准。
    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确定和批准机关:市、县政府(并报省政府地政部门备案)。
    5、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组织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政府地政部门。
    (2)费用支付:在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侠客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
    6、土地交付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三)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四)征地补偿标准数额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全文
    10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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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用怎么报批,有什么程序?
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向项目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并按国土资源部3号令第五条的规定提供有关材料。由市县国土资源局委托有资质测绘队伍对该用地范围进行勘测定界并出具成果报告 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出具审查报告,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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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农村房屋质量问题胜诉,如何申请赔偿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房地产拆迁补偿的准则如下:
首先,由于实施建筑物的征收而引发的生产中断及营业损失的赔偿属于补偿范围内;
其次,经过市、县级人民政府的批准,可以设定基金和激励机制,以提供相应的赠与以及奖励给被征收人;
再次,被征收的房产价值将得到充分的补偿;
最后,由于征收房屋所导致的搬迁以及临时安置的费用也会有相应的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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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地程序怎么走?
1、拟定征收土地方案。2、审查报批。3、征收土地方案公告。4、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5、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6、清理土地和实施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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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逾期但是每天还一点是否会影响征信评分
[律师回复] 解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只要持卡人在信用卡还款过程中出现逾期行为,便会导致其个人信用状况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然而,值得庆幸的是,这种逾期记录并非永恒不变的。
只要有过逾期行为的持卡人能够及时偿还债务,并且在未来五年内持续保持良好的信用纪录,那么他们仍有机会重塑自己的信用形象。
具体而言,如果持卡人的逾期时间未超过三个月,并且在偿还欠款之后能继续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长达半年,那么他们仍然可以正常地申请贷款或者信用卡。
另一方面,若持卡人的逾期时间超过三个月,则需要等到偿清所有欠款且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达到两年之后,才能再次申请发卡机构的各类消费信贷服务。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尽管逾期记录会在征信报告中保留五年之久,但这并不代表这些记录会对持卡人的贷款或信用卡申请造成长期影响。
事实上,只要满足上述条件,即使存在逾期记录,也不会对申请人的贷款或信用卡申请构成实质性障碍。
然而,需要强调的是,征信系统中的逾期记录仅保留五年,而银行内部的逾期数据则是永久性的。
也就是说,只要银行愿意,他们随时都可以调阅到相关的逾期记录。
然而,出于对持卡人权益的尊重和考虑,银行通常只会关注申请人最近几年内的逾期情况,而非追溯至数年前的历史记录。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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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收有哪些程序?
农村土地征收的程序有先由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拟定土地征收方案并由行政机关进行审批,然后由拟定机关将土地征收方案向社会进行张贴等公告,制定征地补偿和征收拆迁安置方案,最后进行土地征收即可,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方案制定完成之后,如果农民申请进行征地听证的,政府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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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在不属于自己的土地上种树是否违法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规,农村土地在流转之后不得变更其原有土地属性,而进行房屋建造则明显属于改变土地性质之列,因此,这种做法是不被法律所允许的。
对于土地流转方面的条件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土地流转必须是农民自主意愿的体现,并且该流转过程中所涉及的土地权属无任何争议;
其次,交易双方均需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及行为能力,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或其他社会团体皆可参与其中;
再者,欲进行土地流转的农户必须为土地的产权所有人,即对土地拥有最终决策权之人,同时,产权所有人亦可委托相关组织或个人代为处理;
最后,土地流转交易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环境保护规划、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等相关政策规定,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皆无法进行土地流转。
此外,在满足上述各项条件之后,方可进行土地流转,但需注意的是,土地租赁给他人的期限不得超过第二轮承包期的时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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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农用地征收程序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1.申办用地申请手续:
当涉及到征用土地进行项目建设时,用地单位有责任向土地所属地区县级的国土房管局提交相关的文件以及资料,以表达明确的用地需求。
2.拟定征地方案:
当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用地单位提出的用地申请之后,应当于申请之日起的三十个日历日内,拟定出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以及工地方案等相关内容。
3.征地审查程序:
国土房管局将依据各项征地相关方案编制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并将其上报至同级人民政府进行审核。
4.征地审核及批复流程:
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以及相关方案之后,若发现文件资料齐全且符合条件,则应当在五个工作日之内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进行审核。
5.征用土地方案的公示:
对于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况,征用土地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进行公示;
而如果是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话,则需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示。
6.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区县国土房管局将根据征用土地方案以及征地补偿登记的实际情况,拟定出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7.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示:
有关人民政府的国土房管部门将会协同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已经获得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个日历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示。
8.补偿安置的执行:
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按照征地补偿、安置费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9.颁发建设用地批准证书。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都未登记的担保物权受偿顺序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同一资产上设立多个债权人抵押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抵押物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的偿还方式有如下明确规定:
首先,若抵押合约已完成注册生效,则应依照抵押物注册的先后顺序依次偿还债务;
若抵押物品种及数量完全相同,则依照各个债权人所拥有的债权比例进行相应的偿还。
其次,如当事人于同一日内在不同的法定注册机构对抵押物进行注册,则视作注册顺序相同。
再者,若由于注册机构自身的技术问题导致抵押物被多次注册,则应以首次注册的日期为依据来确定抵押物的注册顺序。
另外,当顺序靠前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于同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人有权利用其抵押权对抗顺序靠后的抵押权。
最后,若抵押合约自签署之日起即生效,则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偿还:
已注册的抵押权将优先于尚未注册的抵押权获得偿还;
若所有抵押权均已注册,则应按照注册的先后顺序依次偿还;
若所有抵押权均未注册,则应按照各债权人所拥有的债权比例进行相应的偿还。
需要注意的是,若顺序靠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那么抵押权人仅能从抵押物价值中获取超出顺序靠前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那部分金额。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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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收程序有哪些?
1、建设项目用地单位报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申请2、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征收土地方案3、人民政府进行征地审查4、下发征地审核与批复5、张贴征收土地公告6、制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7、组织实施补偿安置工作8、颁发建设用地批准证书进行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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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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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农村土地,如何申请报批?
征用农村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否则,不得使用该土地。用地单位在初步选定某农用地为建设用地后,首先应向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等部门咨询是否符合该农用地的各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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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法院拍卖税款优先偿还顺序有规定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倘若贵司因经营不善而告倒闭,面临进入破产程序之困境时,有关法律规定了清晰明确的清偿顺序:
首先清偿破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及共益债务,
其次依照以下先后顺序依次进行:
(1)破产人所拖欠的员工工资、医疗费用、伤残补贴费用、抚恤费用等,以及应当划入员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支付给这些员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未按规定缴纳的除
(1)款规定内容之外的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的各项税收款项;
(3)最后清偿一般的破产债权。
若破产财产不足以完全满足上述各顺序的债务偿还需要,由破产法庭根据比例原则进行分配。
破产企业中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监事以及高级主管的工资,将按照本企业员工的人均薪资水平予以计算。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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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析:
(一)按件计酬型收费模式一般的无财产争议性质案件通常采用按照案件数量进行收费的标准,具体收费标准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通常在每件5000至20000元之间。
(二)时间计费型收费模式当律师提供的是早期咨询服务时,通常会按照时间进行计费。
其中,咨询案件类型及复杂程度的差异将导致收费标准的变化,一般而言,每小时的收费标准在200至500元之间。
(三)按标的额计费型收费模式对于涉及财产争议的案件,通常以诉讼标的作为基础,按照一定比例收取律师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下的部分,收费比例为8%-10%,最低收费一般不得低于5000元;
2.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上但在100万元以下的部分,收费比例为6%-7%;
3.争议标的在100万元以上但在500万元以下的部分,收费比例为5%;
4.争议标的在500万元以上但在1000万元以下的部分,收费比例为3%;
5.争议标的在1000万元以上但在5000万元以下的部分,收费比例为1%;
6.争议标的在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收费比例为0.5%。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数据仅为部分收集整理所得,并不代表全部情况,且并非全面统计结果,因此仅供参考。
除上述收费标准外,另有一种较为特殊的风险代理收费模式,即在前期仅收取基本成本费用,待判决或执行后再按照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取费用,该比例一般不超过30%。
法律依据: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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