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这个问题实际上是关于死刑的适用问题。我国目前还不能废除死刑,但是我国一贯坚持少杀的方针,确保死刑只适用于罪大恶极非杀不可的犯罪分子。为此,根据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
一、坚持罪行法定原则。即只有刑法分则明确规定死刑的犯罪,才可以适用死刑,刑法分则未明确规定死刑的犯罪,不得适用死刑。
二、正确理解死刑的精神。刑法虽然对有些犯罪规定了死刑,但是绝不意味着有死刑的犯罪都应当适用死刑,这从以下两个方面就能看出:
(一)从刑法分则的规定看。
1、刑法分则对有些犯罪的死刑的适用规定得比较具体,如罪,根据《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必须是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情节特别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死刑;
2、除个别条款外,死刑总是和无期徒刑等刑罚一道,组成一个量刑的幅度。如故意罪,根据《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从刑法总则的规定看。根据《刑法》
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所以并不是有死刑的犯罪都应当判处死刑。
三、对死刑适用范围的限制。根据《刑法》
第四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对于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正在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四、不得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死刑。这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一)关于死刑案件的审判管辖权。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至
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死刑由中级或者中级以上人民管辖。
(二)关于死刑核准的问题。根据《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和《人民组织法》
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死刑除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可以由高级人民判决或者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