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工伤认定书没了怎么办
工伤认定书遗失了,只要提供现有的材料是可以补办的,如果我们在工伤后用人单位不为我们申请工伤鉴定,我们也是可以自己向国家工伤鉴定机构进行工伤鉴定的,如果用人单位不愿意对我们进行赔偿,我们也是可以向进行诉讼的,工伤鉴定结果也可以当作证据呈上法庭的。
如果工伤认定书丢了是可以补办的。带身份证和病历到劳动保障相关部门(应该是工伤保险科等),调取原件,复印一份,
然后让该部门在《工伤认定书》复印件上盖个章,则和原件一样有效。
二、工伤认定书的内容
1、用人单位全称
2、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3、受伤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问或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4、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或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5、认定结论
6、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期限
7、作出认定决定的时间
工伤认定决定应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三、工伤认定书的效力
首先,从证据法角度看,认定工伤决定书在民事诉讼中也是一种证据,法官应当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并享有是否采信的裁量权。工伤保险法律属社会法的范畴,但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仍然需要通过民事诉讼进行救济。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九条并未把认定工伤决定书纳入具有预决效力的证据范畴,但我们认为,认定工伤决定书是一种依严格法定程序作出的公文书,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很强的证明力,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也具有预决力,当事人一般不得再行争辩,但并非绝对不能推翻。
其次,从救济途径看,对未生效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认定工伤决定书生效后,即使有错,《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均未赋予救济途径,当事人只能在民事诉讼中请求人民不予采信,对这
最后的、唯一的救济途径,不应彻底封闭。在民事诉讼中,虽然不能宣告认定工伤决定书无效,但可以决定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