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送货后签采购合同,是我们所不提倡的,合同是对整个交易行为的整体约束,事后补签就失去了前期合约的管理意义。希望还是改变这个习惯,“先小人后君子”,遵照约定处理会更能保障和约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当然,针对您问的“合同签订日期和生效日期分别要怎么定”的问题,从管理的严肃性角度,签订日期是不能造假的,合适签的,就写实际的签订日期,生效日期肯定是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开始,这样会规避合约之前权利义务的无约定导致的后义务和责任问题;从合同与业务的一致性上说,合同的签订日期应在交易开始前的日期,生效日期如上,依然是双方完整签署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