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当前,我国农村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40多万个,其中较为规范的有14万多个,广泛分布于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林业、运输业、加工业以及销售服务行业等各领域,成为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一支新生力量。 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同于一般的农民个体,其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技术能力,生产的农产品产量比较大,对这些法人实体,应当实行比一般的农民个体更严格的要求。所以,食品安全法要求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所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等内容,以确保对生产过程中的问题进行追查,实现食用农产品安全可追溯。这里应当指出的是,原食品安全法规定,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新食品安全法将“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修改为“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主要是考虑“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的内涵比较宽泛,除了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外,还包括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收获、屠宰的日期、销售去向等内容,使用“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的表述针对性更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