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算工伤。根据相关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所以,接送孩子属于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应当认定为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
王某是某电子公司的操作工,每天上班之前都会将儿子先送到位于家和学校之间的公交站,让儿子自己坐公交上学,然后自己再到单位上班。
2021年7月2日,王某像往常一样骑摩托车先送儿子到公交站的路上被一辆小轿车撞伤导致肋骨骨折。
该事故经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无事故责任。王某受伤后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自己系上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要求工伤认定。
而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向该电子公司进行调查询问,该公司提出,王某送孩子上学的路线并不是其上班的最合理路线,他是在送孩子上学的路上被车撞的,不能算工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三款之规定,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情形中的“上下班途中”。
从本案实际看,王某自从儿子上学后每天早上都是先送小孩读书再上班,虽然送完小孩再到单位上班走的不是最近的一条路线,但是近年来已经形成规律,而且单位的大部分同事也清楚王某早上上班前有这个习惯。
所以王某上班路上顺道送孩子上学是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班途中,是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因此,王某的情况应该属于工伤。